财政部20号令 -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

作者.  日期.2019-12-17  来源.  浏览.1300


 

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(第20号)

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》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4911日起施行。

  部长 金人庆 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,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,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,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(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)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,财政部门受理投诉、作出处理决定,适用本办法。

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。